麗山國小霸凌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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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內湖區麗山國民小學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壹、依據:

一、教育部95428台軍字第0950057598號令「教育部改善校園治安倡導友善校園,啟動校園掃黑實施計畫」辦理。

二、教育部100110日臺軍()字第1000002200號函頒「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辦理。

  三、北市教軍字第10033348900號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貳、目的:

鑑於校園霸凌事件為學生嚴重偏差行為,對兩造當事人、旁觀者身心均將產生嚴重影響,為防制校園霸凌事件,建立有效之預防機制及精進處理相關問題,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參、實施對象:本校全體師生。

肆、執行策略(三級預防)

一、一級預防(教育與宣導)

(一)透過各種管道,針對學生實施法治、品德、人權、生命及性別平等教育,培養學生尊重他人與友愛待人之良好處世態度。

(二)透過完善宣導教材、辦理學校相關人員研習活動,分層強化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對於霸凌行為之認知與辨識處理能力。

二、二級預防(發現處置)

(一)成立校內「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附件2

(二)與轄區內之西湖派出所完成簽訂「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強化警政支援網絡。

(三)每年4月及10月由輔導室辦理記名或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表,並對反映個案詳查輔導。

(四)如遭遇糾紛事件,除應迅即判斷屬偶發或霸凌事件,並依據校園霸凌事件處理作業流程(附件1),循「發現」、「處理」、「追蹤」三階段進行相關處置及輔導作為。

  三、三級預防(輔導介入)

(一)由輔導室啟動輔導機制,積極介入霸凌、受凌及旁觀學生輔導,必要時結合專業心理諮商人員協助輔導,務求長期追蹤觀察,導正學生偏差行為。

(二)若霸凌行為已有傷害結果產生,如屬情節嚴重個案,應立即通報警政及社政單位協處及提供法律諮詢,以維護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權益,必要時將個案轉介至專業諮商輔導矯治。

伍、執行要項:

一、教育宣導:

()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

1.編製相關參考及宣導資料,以利教育實施。

2.將學生法治教育(例如附件6所列舉之霸凌事件之相關法律責任)、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融入社會及綜合領域等課程,並適時於相關課程結合重大事件實施機會教育。

3.結合民間、公益團體及社區辦理多元活潑教育宣導活動,深化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

4.辦理教師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習,增強教師知能。

  ()推動每學期第一週為「友善校園週」,並規劃辦理以反霸凌、反毒及反黑為主軸的相關系列活動:

     1.班會討論

     2.教師早會宣導

     3.兒童早會宣導

     4.週三教師進修(教師分享班級經營及霸凌事件的輔導策略)

()各級學校每學期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研習)或教師進修時間,實施防制校園霸凌專題報告,強化教育人員防制校園霸凌知能與辨識能力。

()成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含括導師、訓導主任、輔導主任、生教組長、輔導組長、資料組長、輔導老師、家長、社工人員,共同負責防制校園霸凌諸般工作之推動與執行。

()成立「維護校園安全家長工作坊」,辦理志工招募研習,並協助學校預防校園霸凌及強化校園安全點巡查。

()結合家長會、學校日等時機加強學生家長對校園霸凌防治與權利義務之認知。

()透過社區力量與愛心商店,共同協防不法情事,維護學生校外安全與防範不法情事。

二、發現處置:

() 設置本校投訴信箱及電話:校長室:f2203876@tp.edu.tw輔導室:403608-05@tp.edu.tw及訓導處:02-26574158*327,並於首頁連結校園反霸凌網頁,提供學生及家長了解相關訊息及法規(),遇有投訴,訓導處或輔導室皆可受理,並立即列管處理。

   ()每年4月、10月針對五、六年級辦理記名或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附件3)將施測統計資料(附件4)整送教育局。並追蹤問卷反映個案,填具個案輔導紀錄表(如附件5),詳予輔導並紀錄備查。

() 學校發現疑似「霸凌」行為時,應立即列冊查明,並依規定於24小時內通報校安系統,如發現符合霸凌通報要件,確認為霸凌個案者,即啟動輔導機制。

()學校之教師或訓輔人員,遇霸凌個案時,應主動聯繫學生家長協處理。

三、輔導介入:

  ()學生發生疑似霸凌個案,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確認,符合霸凌要件,除依校安通報系統通報外,並即成立輔導小組,輔導小組就霸凌者、受凌者、旁觀者擬訂輔導計畫,明列輔導內容、分工、期程(以3個月為1個輔導期)等,並將紀錄留校備查。

()若霸凌行為屬情節嚴重之個案,立即通報警政及社政單位協處,或向司法機關請求協助

()經學校輔導評估後,對於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之學生,得於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學校輔導小組仍應持續關懷並與該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保持聯繫,定期追蹤輔導情形,必要時得洽請司法機關協處及請社政單位,協助輔導或安置。

附註:執行要項分工表如附件7。

陸、本計畫經  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1

 

附件2

臺北市內湖區麗山國小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召集人

張校長   秀潔

成員

個案導師

成員

訓導主任 褚希雯

成員

輔導主任 陳弘偉

成員

生教組長 楊東昇

成員

輔導組長 李昌叡

成員

資料組長 丁怡君

成員

輔導老師 曾湘淳

成員

個案家長

成員

社工人員

 

附件3

 

附件4

 

  

完全

沒有

曾經有

1

每 月

2-3

每 週

2-3

每天

1

輔導中

已轉介

結案

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毆打

 

 

 

 

 

 

 

 

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勒索金錢或物品

 

 

 

 

 

 

 

 

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惡意的孤立、排擠

 

 

 

 

 

 

 

 

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惡意的語言恐嚇或威脅

 

 

 

 

 

 

 

 

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謠言中傷

 

 

 

 

 

 

 

 

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以網路傷害

 

 

 

 

 

 

 

 

 

 

附件5

臺北市內湖區麗山國小        校園霸凌       個案輔導紀錄表

   

 

性別

 

年級

 

紀錄時間

 

聯絡電話

 

住址

 

□霸凌者    □受凌者    □旁觀者

 

 

 

 

家庭狀況:□一般□原住民□外配子女□低收入戶□經濟困難□高風險家庭□其他       

家庭結構:□雙親□單親□隔代教養□失親□繼親□重組□其他        

親子關係:□和諧□衝突□疏離□其他       

   

偏差行為

□無□鬥毆□偷竊□出入不正當場所□加入幫派□參加陣頭□網路沉迷□交友複雜□抽菸

□其他

案情

摘述

 

輔導紀錄

主席:

開會時間:

開會地點:

決議(簡述校內分工、校外資源及輔導作為)

輔導過程

   

(簡述輔導過程)

結案會議

   

主席:

開會時間:

開會地點:

決議:

(1)

(2)

(3)

(4)本案經輔導後,該生行為及生活已正常,同意解除列管。

 

 

 

 

 

 

 

 

 

 

 

 

 

 

 

 

 

 

 

 

註:1.凡發生暴力霸凌事件時,即應填註本表「組成輔導小組(含輔導教師、家長、學務人員、社工人員)加強輔導」,對加害學生訂定輔導計畫與期程(3個月為1個輔導期)外,另亦應對受凌學生與旁觀者,施以適時輔導作為。

    2.編號說明:A(表霸凌者)B(表受凌者)C(表旁觀者),序號自行編輯(如第1案霸凌以A001表述)

 

 

附件6

霸凌事件相關法律責任

有關教育人員(校長及教師)通報義務與責任部分

義務

責任

l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l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校長及教師身為教育人員,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

l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l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如屬違反法令,而情節重大者,得記大過。

 

有關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

責任
性質

行為
態樣

法律責任

備註

刑罰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7歲以上未滿14歲之人,觸犯刑罰法律者,得處以保護處分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得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保護處分

依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依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處罰之。

強制

依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恐嚇

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處罰之。

侮辱

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

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事

侵權

一般侵權行為

依民法184條第1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依民法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行政罰

身心虐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第1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有關法定代理人就學生所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13條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187條應負連帶責任

 

 

附件7

臺北市內湖區麗山國小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要項分工表

執行要項

辦理單位

一級預防(教育宣導)

辦理教師法治、品德、人權及生命教育相關研習,增強教師知能。

教務處

訓導處

輔導室

開學第一週(9/2~9/6)辦理友善校園週系列活動:

1.班會討論、教師早會宣導、兒童早會宣導及週三教師進修(教師分享班級經營及霸凌事件的輔導策略)等。

2.聯繫愛心商店組成安全走廊,協助學生校外危安事件反映,以維護學生校外安全。

教務處

訓導處

輔導室

每學期結合各項研習、會議等時間,實施防制校園霸凌專題報告,強化教育人員防制校園霸凌知能。

教務處

訓導處

輔導室

各校成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導師、訓導主任、輔導主任、生教組長、輔導組長、資料組長、輔導老師、警政人員及家長代表等,共同負責防制校園霸凌諸般工作之推動與執行。

訓導處

輔導室

各校成立「維護校園安全家長工作坊」,以協助學校預防校園霸凌及強化校園安全點巡查。

訓導處

總務處

輔導室

家長會

二級預防(發現處置)

設置投訴電子信箱及電話,建構反校園霸凌網頁,提供學生及家長投訴,並宣導相關訊息及法規(),遇有投訴,學校應責由專人處置及輔導。

教務處

訓導處

輔導室

針對本校五、六年級,分別於每年4月及10月辦理記名及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並將施測統計資料分別於5月、11月第一週內免備文送教育局,並應追蹤問卷反映個案,填具個案輔導紀錄表,詳予輔導並紀錄備查

輔導室

級任教師

發現疑似「霸凌」行為時,立即列冊追蹤輔導,如發現符合霸凌通報五項要件者,即應啟動輔導機制,並依規定通報校安系統。若評估係屬遇霸凌個案時,應主動聯繫學生家長。

訓導處

輔導室

級任教師

三級預防(介入輔導)

學生遇疑似霸凌,經學校評估符合霸凌五項要件者,除即依校安通報系統通報上一級單位外,並應成立專案輔導小組就霸凌者、受凌者、旁觀者擬訂輔導計畫,明列輔導內容、分工、期程等,並記錄備查。

訓導處

輔導室

級任教師

若霸凌行為屬情節嚴重之個案,應通報警政單位協處

訓導處

對於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之學生,得於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個案轉介實施矯正與輔導後,學校因應小組仍應持續關懷並與該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保持聯繫,定期追蹤輔導情形,必要時得洽請當地直轄市、縣()政府社政機構介入協調適當之機構輔導或安置。

輔導室

級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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