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及獎勵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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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教育111標竿學校認證及獎勵要點

98年518北市教職字第09834435400號函頒布實施

\99年6 30 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第9925次局務會議通過修正

100年51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第10017次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臺北教育111(以下簡稱教育111)之政策,提升學校教育品質並獎勵績優之標竿學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教育111,指一校一特色、一生一專長及一個都不少。

(一)一校一特色:每一所學校都成為有效能的學校,至少發展一項特色,以促進優質學校的發展。

(二)一生一專長:每一位學生至少要有一項藝術或運動專長,以利其均衡成長發展、並擁有健康多元的休閒生活,終身學習及幸福人生。

(三)一個都不少:每一位教師和每一所學校不放棄任何一位學生,應教好每一位學生,使學生具有基本知能、良好品格和健康的體適能。

三、 本要點認證及獎勵之對象為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行政轄區內之國立及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四、 學校須皆符合下列八項條件,始得申請認證及獎勵:

(一)學校設定有特色發展項目,並積極推展課程教學及各項教育活動。

(二)學校曾參加優質學校評選獲一向度以上的優質獎;或曾參加國際性競賽成績優異;或曾獲國家或國際機構認證;或經由媒體大幅報導與宣傳,確有具體績效;或有其他獨特優異的教育表現。

(三)學校有規劃藝術或運動專長之多元教育活動,並有落實執行。(每校至少要有五項以上之認證標準。)

(四)國小中高年級、國中、高中職之全校學生擁有至少一項藝術或運動之專長,且有持續學習的基本能力與興趣。

(五)學校對弱勢族群及低社經背景家庭之學生有協助及補助的方案,且有積極作為。

(六)學校對中輟生輔導有積極執行之方案,且學年度內學校沒有無故長期中輟學生。

(七)學校能以正向輔導與管教方式來施教,且學年度內學校沒有發生老師體罰學生之事件。

(八)學校對學習落後及適應困難的學生有實施補救教學,且有具體之輔導機制。

五、本局每年辦理一次認證及獎勵,其受理日期為每年九月一日九月二十四日,學校每年均可申請。

 認證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學校得申請換證。九十八年及九十九年度通過認證之學校得提前辦理換證。

六、本局為辦理認證及獎勵,應組成認證委員會辦理認證、換證及獎勵事宜。

七、認證及獎勵之評審於每年十月至十一月採初、複審及決審三階段辦理;換證之評審採複審及決審二階段審查。

(一)初審

由認證委員會初審小組進行審查,以線上網路評審為原則,必要時得至各校實地訪視,審查通過後得參加複審。

(二)複審

由認證委員會複審小組進行實地訪視,審查通過後得參加決審。

(三)決審

由認證委員會決審小組進行綜合研判,確認通過之學校。

八、認證之評審標準由本局另定之;認證及獎勵名額,由認證委員會視實際情況決定之。

九、經評定獲認證之學校,由本局公開表揚,頒發標竿證書、獎牌、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及授予網頁認證標章,並將該校獲認證之優秀事績上網公告,且對績優之人員給予行政獎勵。

十、經評定獲認證之學校,本局得辦理經驗分享活動,以資推廣,擴散影響。

十一、自本要點實施當年起算,超過(含)四年未曾申請認證之學校,本局得組成教育111輔導小組,到校訪視,輔導學校提升教育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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